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媒體報導民眾指出贈送他人使用之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過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部提出說明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附圖2-民眾提供蚊蟲捕抓器
附圖2-民眾提供蚊蟲捕抓器

       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指出贈送他人使用之誘蚊液過期,恐有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環境部是否制止或有無相關罰則問題?環境部化學署說明,經查所贈送的「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其成分為「小米、糖、水」,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疑義。

       環境部化學署表示,過期環境用藥為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劣質環境用藥,依該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業者收回處理,業者未依期限收回,則依同法第48條處分;另查獲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劣質環境用藥,依第46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分負責人。

       環境部化學署說,該案贈送民眾之蚊蟲捕捉器中的誘蚊液(詳附圖),其成分為「小米、糖、水」,未添加化學藥劑,非屬環境用藥管理範圍,並無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

相關照片

附圖1-民眾提供蚊蟲捕抓器中之誘蚊液
附圖1-民眾提供蚊蟲捕抓器中之誘蚊液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點閱次數:312
  • 資料發布日期:112-10-20
  • 資料更新日期:112-10-20
  • 資料檢視日期:112-12-01
回上一頁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