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藥業者於其所屬自有車輛登載環藥廣告疑義

  • 發布日期:93-06-2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3年6月29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30041627號

參、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業者於其所屬自有車輛登載環境用藥販賣或病媒防治相關文字,是否屬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依環境用藥廣告申請審查作業要點2「業者於…車輛廣告等,或其他媒體、場所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 字、畫面或言詞,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所稱「車輛廣告」係指大眾運輸工具廣告。另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大 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是以,環境用藥業者於其所屬自 有車輛 登載環境用藥販賣或病媒防治相關文字,尚毋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惟其環境用藥廣告內容, 仍應符合該法第31條第1項「…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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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