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含對二氯苯及萘之環藥防蟲劑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

  • 發布日期:93-10-20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30072003號

參、主旨:

有關查獲含對二氯苯及萘之環境用藥防蟲劑產品標示不符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本署89年10月7日公告含對二氯苯及萘之環境用藥為列管環境用藥,自91年1月1日起生效,該類市售產品須於91年10月1日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5條標示規定。查該公告雖有約2年的標示改善期,然大部分防蟲劑業者係91年1月以後才取得許可證,以致於91年1月1日以前製造之防蟲劑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又無法完全回收改善完畢。 二、本署考量防蟲劑在我國使用由來已久,且該類產品未列為環境用藥管理之前,係屬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明定「商品經包裝出售 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出品日期或製造日期」等因素,嗣後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該類市售防蟲劑產品,得依下列原則處理(簡明表如附件): (一)、如查獲該類商品標示不符,其標示製造(出品)日期為(含)90年12月31日以前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七天內回收該查獲點之產 品,逾期不改善者,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5條處罰。 (二)、如查獲該類商品標示不符,其標示製造(出品)日期為(含)91年1月1日以後者,且為已登記之環境用藥業者,地方主管機關依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第25條處罰。 (三)、如查獲該類商品標示不符,其標示製造(出品)日期為(含)91年1月1日以後者,且為未登記之環境用藥業者,地方主管機關依偽造環 境用藥移送地檢署偵辦。 (四)、如查獲該類商品標示不符,且產品未標示製造(出品)日期者,地方主管機關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5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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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