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單位查獲市售環藥產品超過有效期限可否要求代理商回收

  • 發布日期:94-11-2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40090468號

參、主旨:

有關○○公司將「○○○」(環署衛輸字第○○號)授權由總代理○○有限公司自行進口並販售,經環保單位查獲該市售產品超過有效期限,可否 直接要求代理商回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7日內將庫存品列冊,1個 月內將巿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當地主管機關應派員點驗,並予查扣。

二、查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環署衛輸字第○○號)登記之廠商名稱係○○公司,環保單位於查獲前述市售產品屬劣質環境用藥,仍應通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公司回收,該公司並不得與代理商協議而不履行公法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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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