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4-11-2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40090468號
參、主旨:
有關○○公司將「○○○」(環署衛輸字第○○號)授權由總代理○○有限公司自行進口並販售,經環保單位查獲該市售產品超過有效期限,可否 直接要求代理商回收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7日內將庫存品列冊,1個 月內將巿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當地主管機關應派員點驗,並予查扣。
二、查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環署衛輸字第○○號)登記之廠商名稱係○○公司,環保單位於查獲前述市售產品屬劣質環境用藥,仍應通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公司回收,該公司並不得與代理商協議而不履行公法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