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5-01-13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5年1月13日
貳、發文文號:
環署毒字第0950001888號
參、主旨:
有關病媒防治業可否施作入侵紅火蟻防治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是以領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者依法可從事環境衛生之入侵紅火蟻等害蟲防治業務。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植物防疫檢疫法」,該會已公告「入侵紅火蟻」為特定疫病蟲害種類,並訂定「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是以一般公司、或機關團體、學校可否施作火蟻防治業務乙節,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