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5-06-22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47853號
參、主旨:
有關政府採購環境用藥驗收過程檢測不合格產品之流向是否應建立監督機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有關政府單位採購環境用藥,如驗收過程抽驗之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規定不符者,則該單位可依據政府採購法訂定之相關招標投標須知或合約書規定不予驗收;環境用藥廠商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須適當處理,如依廢棄物處理或改製等。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上述不合格環境用藥產品如流入市面,經環保單位查獲,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9條通知業者,自通知書到達 翌日起7日內將庫存品列冊,1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並依第46條第3項處 負責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53條第3項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環境用藥品名及所犯情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撤銷、廢止其各該許可證、許可執照或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