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5-12-18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問題:
在網路上許多公司的商品資訊都會揭露其銷售的產品品名或包裝圖片,一般批發商店也會將其經銷產品品名和產品印在報價單或估價單、 名片、目錄、海報上,尤其是各個賣場或商店假銷期間的報紙廣告或海報;單純的揭露品名或價格,嚴格說來是無涉及產品廣告,好比報紙介 紹刊登某家公司經營的產品品項和價格,如同一個零售商店展示其商品在貨架上,倘因而未詳列廣告應有的規定字號而予以罰款,不符比例原 則。建議倘凡是單純的產品圖案和品名,並無加註產品廣告文字(非屬廣告),能不予處分。
貳、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又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
三、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 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 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