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6-03-16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16179號
參、主旨:
有關已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業者是否可檢具防治病毒類微生物之相關文獻資料,申請增加登記防治病毒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 之藥品。本法所稱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係用於環境衛生殺菌、消毒用途,而非特定疾病防治之殺菌劑。
二、查病毒(如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無法於自然界中單獨存在,須透過宿主(如人類、動物或禽畜等)才可繁殖或傳播疾病,不能僅靠使用環境用藥殺菌劑來達到控制病毒生長。故本署核發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其環境用藥許可證登記之防治性能僅限殺菌、消毒或防 黴,而不包括病毒(如感冒流感病毒、腸病毒、禽流感…等)類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