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7-04-02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04月02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70019051號
參、主旨: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 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 之藥品。本署依法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係指其殺菌效果達99.9 %以上,不應作為一般環境清潔劑商品。
二、是以,本署登記核發之環境衛生用藥殺菌劑,其品名、標示內容,均不核定「清潔」字樣;其相關廣告亦不應訴求「清潔」功能,以與一 般清潔劑商品明確區分,避免使用上造成危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