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8-05-2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8年5月21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80041255號
參、主旨:
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2條規定,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 件影本、資料,併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包括第5款,符合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及病媒防 治業管理辦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貯存場所安全防護設施或施藥器材說明書。
●又依本署95年7月21日環署毒字第0950058393號公告「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表及執照格式」之附表「申請環境用藥 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變更登記事項應檢附文件、資料一覽表」規定,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之安全防護設施及施藥器材應包括,工 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貯存場所安全防護 設施應包括,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及滅火器。
●是以,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若不申請貯存場所則不須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反之,若同時申請貯存場所,則須設置上述 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