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環保單位列管之公司負責人是否得在同一地址設置他公司製造業專技人員

  • 發布日期:93-02-0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非環保單位列管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否得在同一地址設置為他 公司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疑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環署毒字第0930004152號

主旨:

有關非環保單位列管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否得在同一地址 設置為他公司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 技術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前項所稱之全職工作,係指專業 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 治時,在現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另同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 病媒防治業不得聘僱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業技術業務,或合 格證書已撤銷或廢止之專業技術人員」。

二、本署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環署毒字第○○一○五○一號函釋說 明「同一法人於同一地址,其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 可同時擔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但應依各該辦法規定 取得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並執行其專業技術人員業 務」。另本署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環署毒字第○九二○○ 三三○六一號函釋「另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不得聘僱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業技術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依此,病媒防治業者之負責人不得申請設置為別(他)家病媒防治業之專業技術人員」在案。

三、案內○○股份有限公司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君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二公司雖位於同一地址, 但分屬不同法人,依上開函釋內容,今◎◎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不得同時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 技術人員。

四、本案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向    貴 局完成申請設置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在案,為顧及 業者權益,請依該辦法第十七條通知該公司限期依規定報備 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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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