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劣質環境用藥回收列冊疑義之補充說明

  • 發布日期:92-02-12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環署毒字第 0920005725 號

主旨:

有關本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環署毒字第○九一○○一五三九八號函釋乙案,補充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本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環署毒字第○九一○○一五三九八號函釋,「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查獲劣質環境用藥,…如該劣質環境用藥為超過有效期限者,應收回該批製造日期以前(含該批) 之所有市售過期環境用藥。未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者或收回不完全 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其中「收回不完全者,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處分」部分,請   貴局執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給與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如該 相對人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完成「依期限收回市售品列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得不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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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