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87-11-1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環署毒字第○○七八一六一號
主旨:
重申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全職工作,所稱全職工作係指專業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 境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治時,在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無涉及該人員是否為環境用 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之負責人,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並未規範已設置之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擔任其他環境 用藥業者之負責人。
二、 同一法人如位於相同地址,同時申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或病媒防治業許 可執照,其設置之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得為同一人,但應依各該辦法規定取得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並執行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業務。
三、 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三日(87)環署毒字第○○一六二二五號函,說明「另依該辦法草案之規範,病媒防治 業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全職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病媒防治業、或環境用藥製造業或環境用藥販賣業之負責人 或專業技術人員」乙節,係依該辦法草案階段所作引述,未納入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