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之區分疑義

  • 發布日期:87-12-0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   

環署毒字第○○七七七八六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管理要點」中置放場所之土地使用管理分區管制規定及貯存與置放 之定義區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市環二字第八七二四三六一四○○號函。

二、 現行「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管理要點」中所稱置放場所係指「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 境用藥總量大於一百公升(公斤)小於一千公升(公斤)而設置之場所」。依此,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內 得設置放場所以置放特殊環境用藥;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以外所設之置放場所,宜比照該要點貯存場所 之規定。

三、 有關環境用藥「置放」與「貯存」之區分,所稱「置放」係指病媒防治業、環境用藥製造業或環境用 藥販賣業為執行業務需要,於營業場所放置少量環境用藥,該置放之環境用藥係為短時間內流通使用或展 示之用;所稱「貯存」係指病媒防治業、環境用藥製造業或環境用藥販賣業為業務需要於營業場所以外, 為較長時間之存放環境用藥之行為。為利環境用藥管理,上述置放場所及貯存場所應登記於環境用藥販賣 業許可執照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四、 本要點僅對貯存場所之設置有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之規定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對 於置放場所之設置並未有特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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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