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88-05-2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88)環署毒字第 0030065 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95 年以後為第12 條第 1 項)「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至少 1 人。」依此,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應至少 1 人;如某公司申請核定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2 人以上,環境用藥許可執照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應比照該設置核定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