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89-02-14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環署毒字第○○○六九○四號 主旨: 所詢環保法規內有關停業疑義。 說明: 環保法規所稱「停業」並不以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為限,而係指事實上已停止營業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