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89-03-10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環署毒字第○○一○五○一號
主旨:
有關甲公司內之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可否同時擔任該公司之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乙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六條「於同一場所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務者,其技術員得同時從事清除、處理業務。前述技術員應同時具有相關業務技術員之資格。」,另依「環 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 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前項所稱全職工作,係指專業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販賣 時及從事病媒防治時,在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之業務。」是以,同一法人於同一地址,其乙級 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可同時擔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但應依各該辦法規定取得各類專業技術人 員之資格並執行其專業技術人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