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藥原體與加工之區分疑義

  • 發布日期:90-04-12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環署毒字第○○一八九八○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中「原體」與「加工」之區分乙節,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環境用藥原體係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所 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環境用藥製造業係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 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

二、另依本署八十七年四月四日環署毒字第○○一九九一六號公告,「以硼酸(砂)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 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惟於製造、加工為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時, 其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則應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前完成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本案瓏達公司生產之「強效可怕蟑」產品,如該產品為除硼酸(砂)原料外,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者, 屬原體。如該產品係為添加其他副成分,如餌料、香料、澱粉類成分等製成用於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 藥品者,則屬製造(含加工)一般(或特殊)環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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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697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