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油劑」採購案資格限定之疑慮

  • 發布日期:91-05-07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環署毒字第○九一○○二六七八○號函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除油劑」採購案資格限定之疑慮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環境用藥包括環境衛生用藥、污染防治用藥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 環境用藥應依法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經 本署核定或公告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而上述污染防治用藥,係指防治空氣 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至於除油劑若非用於污染防治用,而是用於一般 機械器具油污清除處理,則非屬環境用藥。

二、依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使用於環境衛生殺蟲、殺璊、殺鼠、殺菌及其他 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或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藥品及微生物製劑,必須為中 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故貴部欲訂定之採購廠商資格限定,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本署已將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上網並建置完成「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可查詢所有核准登記之環境用藥許可證資料,並供參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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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