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0-05-3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環署毒字第○○三三六六三號
主旨:
有關清潔劑產品可否標示殺菌功能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璊劑、殺鼠劑、殺菌 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本法所稱「殺菌劑」,係指於環境衛生之目的用途,用以破壞微 生物生長,且非用於活體(包括動、植物及人體)身上或其他目的用途。
二、環境衛生用清潔劑產品,如未聲明或標示具有殺菌效果者,非屬本署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如該 清潔劑產品,於標示或廣告上聲明具有殺菌效果者,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外,應依環境 用藥管理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