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0-12-2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環署毒字第○○八二三九九號
主旨:
有關環境用藥貯存場所設置之核定權責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要點第四點「環境用藥貯存場所與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 媒防治業之營業場所於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之轄區者,營業場所之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環境用藥貯存場所 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
二、前述之環境用藥貯存場所防護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認定,請以會勘方式共同辦理或請該環境用藥貯存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