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達養畜殖場應選用動物用藥品

  • 發布日期:91-02-0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環署毒字第○九一○○○七九一三號

主旨:

轉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確保畜禽產品衛生安全,養畜殖場應選用依法登記並取 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產品為養畜殖場消毒劑或殺蟲劑,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防檢一字第九○一四二一○七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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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