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89-09-30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環署毒字第○○五七一三六號
主旨:
檢送修正之「〈機關〉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格式,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為因應本(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訴願法」修正條文自本(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及「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署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機 關〉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格式(如附),請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規定執行。
二、有關「〈機關〉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處分書」格式之受處分人欄位填列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為自然人時,例如自然人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填具「自然人」之欄位; 有關「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填寫,在無法取得該違法人之姓名及相關資料情形下,記錄該違法之自然 人之特徵,例如長相、照相、身高等特徵。
(二)對於受處分人為法人時,請填列「公司行號」、「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 一號碼」、「住(居)所」,上述之住(居)所係指負責人之住(居)所。
(三)對於受處分人為非法人團體,例如違章工廠,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之設有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團體,爰填列「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欄位。
(四)有關受處分人之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號,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必要登記要件, 可視需要在適當欄位自行註記。
(五)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授權訂定之子法規定情形,請於「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欄填列載明母法 條文及適用之子法條文,以使法律之適用完備,其字體大小及欄位大小可視需要自行調整。
(六)有關「違反地點」,可視實際情形增加鄉鎮之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