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1-04-10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環署毒字第○九一○○二三四九四號
主旨:
有關 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 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貴會係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 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本案 貴會擬於電話簿刊登推薦優良廠商名單乙節,請回歸「商業團體法」,逕洽該法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