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91-11-0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環署毒字第 0910076021 號
主旨:
有關現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七條與第八條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九一)生發智字第四三三號函。
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七條與第八條說明如下:
(一)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七條「環境用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不得與其他環境 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係指生產製造環境衛生用藥之業者,其環境用藥 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必須專用,不能與其它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設備混用,因為環 境用藥殺鼠劑的毒性屬於劇毒以上,環境用藥殺蟲劑的毒性均在中低毒以下,如 劇毒的殺鼠劑與中低毒的殺蟲劑其生產設備混用,恐污染到中低毒的殺蟲劑,影 響消費者用藥安全。
(二)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第八條「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兼產製農藥者,除殺 鼠劑及微生物製劑外,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係指同時生產製造 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的業者,其環境用藥殺鼠劑與農藥殺鼠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 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物製劑之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因為這兩種藥 劑在環境衛生用藥及農藥之間差異不大,為使業者生產設備充分使用,特准予環 境用藥殺鼠劑與農藥殺鼠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與農藥微生 物製劑生產設備可以共用;其餘環境衛生用藥產品的生產設備均不可與農藥產品 生產設備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