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0-03-3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100年3月31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00024241號
參、主旨:
貴會函詢環境用藥許可證已過有效期間,但產品仍在環境用藥許可證未過期前製造之有效期限內之環境用藥可否使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肆、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3月24日100年中市病媒防治字第029號函。
二、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環境用藥超過有效期限即為劣質環境用藥,是以環境用藥產品若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且非屬前列所稱劣質環境用藥,即可於產品有效期限內使用該環境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