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5-08-05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壹、發文日期:
96年10月8日
貳、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60076189號
參、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網路販賣環境衛生用藥,是否須具有相關證照疑義。
肆、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如蚊香、電蚊香、液體電蚊香、噴霧殺蟲劑、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環境衛生殺菌劑等,以及萘丸、合成樟腦丸、對二氯苯等防蟲藥劑。
二、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網路商店)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為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可上網環境用藥廣告,惟須遵守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規定。
三、貴公司若無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則建議貴公司申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如此,即可於貴公司設立之虛擬網路商店,販賣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