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11-11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1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另為使運作人如期提出完整之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加強限期改善規範,並增列網路方式填報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108年12月13日前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klch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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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1附件-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 273 KB | 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