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9-01-0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公告「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針對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廠家,其運作人應於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紀錄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
環保署表示,為掌握其運作安全性及降低事故災害風險,首次公告毒化物立即危害人體生命與健康濃度(IDLH)低、吸入致命、毒性強及運作風險高之急毒性氣體「光氣」及「氰化氫」之運作人,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完成連線,以立即掌控洩漏時的第一時間緊急應變。此外,本次公告連線自110年12月31日始生效,生效前則依連線規定方式提報系統連線確認報告書並完成連線。
有關本次公告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網站(網址: https://oaout.moenv.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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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 | 65 KB | 1,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