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9-01-22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為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業於109年1月22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自80年2月8日發布施行後,經歷7次檢討修正,本次修正將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納入本辦法規範;為符合現行實務表單之核准作業方式,將現行聯單改為表單;配合實務管理,整合國內運送管理規定;新增運送車輛裝置之即時追蹤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送;經核可裝設即時追蹤系統之運送車輛,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之條件;並新增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應申報取消。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855),以及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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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2附件-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總說明對照表. | 383 KB | 1,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