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9-03-03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項規定,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辦法透過建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制度,提升環境事故相關防護、應變、復原、善後等處理措施之量能。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moenv.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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