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7-01-16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在化學登錄制度實施前,我國尚無由源頭掌握國內使用新化學物質之機制,以及在市場上生產製造使用之既有化學物質因欠缺完整安全資訊,導致具有可能危害之化學物質無法評估加以規範,恐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環境之風險。
為使我國化學物質管制能朝健全化學品管理方向發展,透過化學物質登錄的機制,要求源頭化學品廠商提供必要安全資訊,以供化學品生命週期資訊之風險評估,並持續蒐集國際上高度關注物質之管制動態,提供後續評估納入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等管理之依據,進而達成保護國人健康以及環境安全之目標。
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正式納入化學物質登錄,其後環境部於103年12月11日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正式啟動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
另由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亦訂有「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相關登記登錄法規,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促成下,於104年8月19日由環境部設立申請登錄之跨部會單一受理窗口,簡化業者向二部會重複提交申請登錄的行政程序,有效減輕業者的行政負擔。

在我國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達一定數量之既有化學物質,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登錄,就不同製造量或輸入量,提交化學物質之製造或輸入、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危害評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登錄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