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16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因製造、使用、貯存須向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而輸入及販賣須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當上述場所位於不同轄區的主管機關時,則須分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