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可否改為運作人及運作場所申請一份核可文件即可,目前運作人及運作場所需分開申請證件。

  • 發布日期:106-06-16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因製造、使用、貯存須向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而輸入及販賣須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當上述場所位於不同轄區的主管機關時,則須分開申請。

分享
  • facebook
  • 點閱次數:3073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