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16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倘運作人擬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或限制使用之新目的用途,應先檢附有關文件及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用於該用途;請參考本署公告「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