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丙級專業技術人員可否代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兩小時內抵達事故現場,另承運毒性化學物質之丙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為承運人員或代表承運公司之丙級專業技術人員一人就可

  • 發布日期:106-06-16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規定,所指之「專業應變人員」不必然應是同法第18條授權規定運送之運作人應設置的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然該應變人員須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故應指派受過專業訓練或業有相關經驗之適當代表擔任。
  2. 至該辦法新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究應如何設置丙級毒管專責人員乙節,如毒化物由所有人自行運送者,由該所有人設置丙級專責人員;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由所有人委託運送者,由承運之「運送人」設置丙級專責人員,而該「運送人」係為公司法人,非指運送司機人員。因此,該辦法未規定丙級毒管專責人員應隨車。
分享
  • facebook
  • 點閱次數:3532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