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06-16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 車機升級審驗期中可以運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附件一/二第五條之(二)項規定,即時追蹤系統屬附件一/二第四條之(一)至(四)之異常狀態者,得於發現異常日起十五日內繼續營運, 但應於運送後二日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報備該日之運送路線。
- 車機移機審驗不可以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附件一/二第五條之(四)項規定,即時追蹤系統屬附件一/二第四條之(五)至(六)之異常狀態者,其須繼續營運者,應重新申請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