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化物使用(二、三類)之運作人,欲新增另一使用場所,在毒化物運送上是否可自行運送抑或委託合格業者運送?

  • 發布日期:106-06-1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針對運送需求,請留意如下兩點建議:

  1. 新設立之場所需依法規規定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始得以運送至該處。
  2. 運送部分可由貴公司申請運送聯單,交付業者或自行運送,然運送之車輛仍須依規定裝設GPS車機,另貴公司因應毒化物之運送,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加入毒化物運送聯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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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60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