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7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過期劣質環境用藥,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