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獲未按規定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將受到種處分?

  • 發布日期:106-06-28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必要時,並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分享
  • facebook
  • 點閱次數:2355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