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輸入少量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樣品是否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製造或輸入樣品?

  • 發布日期:106-06-28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是,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3條規定,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同法第9條第1項查驗登記及第15條原體轉讓規定之限制,且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故供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樣品,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輸入或製造。

分享
  • facebook
  • 點閱次數:3145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