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6-06-29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環境用藥之管理制度,係採證照制度、記錄制度及查核制度。
- 環境用藥在製造或輸入前需向環保署申請查驗登記、審查合格後始核發許可證。其審查的目的,在於環境用藥之使用安全性及藥效評估。
- 環境用藥在製造、輸入、販賣及病媒防治業使用過程中,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且紀錄資料應保存3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目的在管理環境用藥之流向及使用情形。
- 環境用藥查核制度,包括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及市售產品的標示查驗、有效成分查驗及紀錄查核等工作,其中,標示及市售產品查驗是對消費者權益最直接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