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7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為適當之處理。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或使用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者,由原發照機關 撤銷、廢止其許可執照,並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品名及所犯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