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8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病媒防治業得於營業場所設置放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1000公升(公斤)以下,應無土地分區問題,但若超過置放量1000公升(公斤)則應設貯存場所,且需合乎土地分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