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7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故一般民眾未申請取得許可證照不得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 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不需事先經過核准,無有效期限,亦不須申請展延,惟廣告內容及宣傳方式應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