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7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3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不得逾越登記內容,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其宣導方式、應敘明之內容等事項應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