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8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該超商(屬於一般環境用藥零售業者)將因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勒令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