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8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得依國外買方訂購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製造、加工該項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不須申請查驗登記。惟前項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