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客戶訂製一種尚未申請查驗登記之新配方環境用藥,是否仍須申請製造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該藥品?

  • 發布日期:106-06-28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6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得依國外買方訂購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製造、加工該項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不須申請查驗登記。惟前項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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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