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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其轉讓核准之對象是以業者(製造者或販業者) 或藥品為核准者?
發布日期:
106-06-28
發布單位:
危害控制組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核准之對象為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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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次數:2111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