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入、製造環境用藥,何種情形不予核發許可證?

  • 發布日期:106-06-28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 環境用藥毒性屬世界衛生組織殺蟲劑口服或皮膚毒性分類為高毒、極毒,不得申請,但殺鼠劑及污染防治用藥不在此限。含環保署公告禁止含有之成分,亦不得申請。
  2. 申請者已持有相同成分種類之許可證,且其來源為同一製造廠,不得申請。
  3. 含二種以上效能相同之有效成分,不得申請。但殺菌劑,或經證明有增加不同效能者,不在此限。
  4. 環境用藥品名重複或以環境用藥有效成分中文名稱為品名。但製造、輸入環境用藥原體,以其有效成分中文名稱為品名者,不在此限。
  5. 環境用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國民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
  6. 申請文件或資料之內容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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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日期: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