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06-06-28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依環境用藥管理第10條第2項規定,為維護國民健康或保護環境生態所必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許可證。依前項規定廢止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於廢止原因消失時,原申請者得提出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結果之證實,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行申請。